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加强巡察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

2026年04月28日 16:4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强化党委巡察政治监督功能,推动巡察工作机构与校内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作配合机制,是指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巡察工作机构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围绕校内巡察工作的全流程,在信息沟通、力量支持、手段互补、线索移交、整改监督、成果共享等方面建立的协同联动工作体系。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通过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措施协同、成果共用,推动巡察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组织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融合,构建立体聚焦、配合高效的监督格局。

第四条 健全协作配合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领导并统筹协调各类监督力量。

(二)坚持依规依纪,权责清晰。各部门严格依据职能职责和有关规定参与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强化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推动巡察监督与各类监督在决策部署、力量整合、措施运用、成果共享上贯通融合。

(四)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聚焦监督重点,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将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组织领导体系

(一)校党委全面领导巡察工作,定期研究巡察协作配合中的重要事项,审定相关制度机制,听取协作情况汇报。

(二)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领导、指导和督促建立并落实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

(三)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协作配合的统筹协调、组织联络、跟踪督促、汇总报告等职责,推动各项协作机制落地见效。

第六条 巡察工作机构职责

(一)巡察办。制定协作配合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统筹协调巡察各环节与协作部门的对接;收集、汇总、传递协作所需信息和材料;跟踪督促协作事项落实;总结评估协作配合成效。

(二)巡察组。根据巡察任务需求,主动对接相关协作部门获取支持;及时通报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重要情况;配合协作部门开展专项核查;参与问题线索移交和整改监督。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强化协同意识,将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作为履行职能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纪检监察机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政治生态状况、领导干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派员参与巡察或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监督巡察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等情况进行问责。

(二)党委组织部。提供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监督、基层党建、党员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抓好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整改监督。

(三)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提供被巡察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和统战领域工作推进等情况;抓好相关领域问题的整改监督。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在员工招聘录用、人才引进与管理、职称评聘与聘任、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等方面的情况;抓好相关领域问题的整改监督。

(五)审计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报告及发现的问题;派员参与巡察或提供专业支持;将巡察发现的重大问题纳入审计重点;推动审计整改与巡察整改有机结合。

(六)财务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内控、票据管理等财务数据和相关资料;协助核查资金使用合规性、效益性等问题;加强财会监督与巡察监督的联动。

(七)其他协作部门。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依据自身职能提供相关领域的情况通报、政策咨询和专业支持,并负责推动职责范围内共性问题的系统治理。

第三章 协作配合机制

第八条 巡前准备阶段协作机制

(一)信息通报机制。巡察办在每轮巡察启动前7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发函征求被巡察党组织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全面、准确、客观地提供被巡察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选人用人、意识形态、财务审计、信访举报、风险隐患等方面的监督信息、专项检查报告及问题线索。

(二)专题会商机制。巡察办视情况组织召开巡前会商会议,通报被巡察党组织基本情况,分析研判突出问题和监督重点,明确协作配合的具体事项和分工。

(三)人员选派机制。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有关部门应推荐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骨干入库。巡察办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可与党委组织部协商,从有关部门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参与巡察工作。抽调人员由巡察办统一管理,服从巡察组工作安排。

第九条 巡中实施阶段协作机制

(一)实时沟通机制。巡察组在巡察期间,通过定期联络、专题对接等方式,与有关部门保持实时沟通。对巡察中发现的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寻求专业支持。

(二)联合核查机制。对巡察中发现的涉及资金挪用、学术不端、违规招生、师德失范等重大问题线索,巡察组可商请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核查。有关部门应抽调骨干力量参与,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调查手段保障。

(三)边巡边改协同机制。对巡察中发现的可立即整改的突出问题,巡察组及时通报被巡察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指导、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制定整改措施,跟踪整改进度,推动问题快速解决。对涉及违规违纪的紧急问题线索,巡察组可按程序提前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优先处置。

第十条 巡后整改阶段协作机制

(一)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梳理,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将巡察报告、问题清单、线索清单等材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整改监督协同机制。巡察办统筹整改监督工作,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整改进展。纪检监察机构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党委组织部将整改情况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任免、评优评先挂钩;其他相关部门对巡察反馈中涉及本部门职能监管范围的突出问题,指导、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进行整改落实,并推动本领域举一反三、完善制度。

(三)成果共享与运用机制。巡察办汇总巡察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等成果,供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政策制定、制度完善中参考;有关部门将巡察成果融入本部门监督工作重点,针对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健全制度机制,开展专项治理。

第十一条 常态化协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由巡察办牵头,根据巡察工作实际召开协作配合联席会议,通报巡察工作进展、协作事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协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业务培训机制。巡察办联合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审计处等部门,定期开展巡察业务培训,邀请专业骨干讲解政策法规、监督技能、协作流程等,提升巡察干部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沟通联络机制。巡察办与有关部门应指定固定的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对接、信息材料的传递和具体事项的协调落实,确保沟通顺畅、响应及时。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拒绝或不配合巡察工作、无故拖延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巡察工作秘密、问题线索内容和未公开的巡察情况。对失密泄密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应带头遵守协作配合有关规定,依规依纪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下一条: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实施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