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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实施办法

2026年04月28日 16:4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巡察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强化巡察成果综合运用,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四个聚焦”,全面落实上级部门巡察工作要求,完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体系,确保整改责任更加明确、督促检查更加有力、成果运用更加科学,全面提高巡察整改效果,充分发挥巡察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与日常监督融会贯通,坚持与省委巡视、主题教育、审计发现问题等整改一体推动落实,坚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到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二章 整改责任

第四条 巡察整改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向党委报告有关情况。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与巡察组协同配合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具体落实,党员干部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担负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民主生活会若召开时间相近可统筹安排召开;

(三)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七条 分管(联系)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推动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到位,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关心了解巡察情况;

(二)参加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的反馈会议,对被巡察单位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审阅分管(联系)单位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

(四)检查督促指导分管(联系)单位落实好巡察整改工作。

第八条 巡察组负责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审核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和巡察整改情况有关报告。

第九条 巡察办负责巡察整改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组织巡察反馈工作;

(二)向纪检监察机构移交巡察收到、发现的信访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三)向有关部门分类移交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点问题;

(四)组织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和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五)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定期报告巡察整改情况,督促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定期反馈监督情况;

(六)督促落实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

(七)牵头组织向领导小组、校党委汇报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巡察整改监督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巡察移交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二)督促、检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巡察移交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对巡察移交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五)指导被巡察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履行好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对巡察发现的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特别是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不团结、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或向学校党委提交处理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整改并定期向巡察办反馈监督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移交到本部门的问题进行处置,履行职能监督责任,定期向巡察办反馈监督情况。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巡察反馈。巡察反馈意见经校党委审定通过后,巡察组要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情况。巡察反馈情况经巡察办审定后,在被巡察单位网站和巡察办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 整改落实。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根据巡察组反馈意见,组织推进本单位对巡察反馈问题的全面整改工作。

(一)立行立改。进驻巡察期间,对巡察组指出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四风”问题等师生反映强烈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二)适时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集体学习巡察反馈意见,依据要求找问题、依据问题定任务、依据任务分责任、依据责任抓整改,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认领责任、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根据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四)建立巡察整改工作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时限,完成一件、销号一件。

(五)举一反三。加强对巡察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研判,查找深层次原因,建章立制,促进标本兼治,形成巡察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确保整改成效。

(六)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在收到反馈意见15个工作日内,要形成巡察整改方案和整改任务分解表,并报巡察办审定;3个月内将集中整改阶段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和整改工作台账报巡察办审议。巡察整改方案、整改任务分解表、集中整改阶段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和整改工作台账需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

第十五条 听取汇报。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适时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关于整改落实推进情况的专题汇报,提出整改落实要求;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沟通交流整改落实情况,强化巡察整改实效。

第十六条 整改公开。巡察整改情况报告经学校党委批准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单位内部公开整改情况,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并将公开情况报巡察办。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或“回头看”,从责任落实、整改成效、建章立制、问题反弹等方面入手,查找薄弱环节,全面盘点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新一轮巡察时,要把上一轮巡察反馈意见纳入本轮巡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健全巡察整改成果运用机制。把巡察反馈意见、巡察整改方案、巡察整改报告作为开展工作、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涉及体制机制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切实推动整改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校内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权限、按程序查阅巡察有关材料,依照保密规定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各单位要主动对照巡察发现的问题自查自纠,做到未巡先查、未巡先改、即知即改,举一反三,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二十二条 巡察整改情况纳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党建考核、单位年度考核,将领导干部抓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巡察整改不落实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巡察整改中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要加强总结和宣传,在全校范围内广泛交流和共享运用巡察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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