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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6年04月28日 16:4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规范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巡察队伍,推动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严管厚爱原则,对巡察干部从严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巡前培训、以巡代训,提升专业化水平;将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坚持从各级优秀干部特别是新提拔的干部中抽调人员到巡察岗位锻炼。

第三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巡察工作人才库的组织和领导,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牵头组织人才库的选拔、教育、使用和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做好人才库建设、管理及考评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纳入巡察工作人才库的人员特指开展巡察可供临时抽调的兼职干部。

第二章 来源与选配

第五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优先从熟悉党建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管理等领域的优秀干部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中推荐选配。两年内新提拔的处科级干部应纳入巡察人才库。

第六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按照“择优入库、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按需取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主要采取单位推荐和组织确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一)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对学校党委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人员,由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巡察工作人才库,并由党委巡察办书面通知推荐单位。

(二)根据巡察工作开展需要及巡察组结构化组建要求,巡察办可与党委组织部直接协商确定相关人员纳入巡察工作人才库,并由党委巡察办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七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组成人员从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党员干部中遴选、推荐选配。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选配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政治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四)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严于律己,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熟悉党务、政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巡察办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和入库人员变动情况,适时对巡察工作人才库提出补充调整意见,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具体落实,及时调整更新,保持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人员优化;巡察期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

第三章 抽调与使用

第十条 组建巡察组抽调干部程序如下:

(一)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由巡察办确定参与相应轮次巡察工作的人员需求计划;

(二)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轮次被巡察对象特点、巡察组结构化组建要求以及党委巡察办提出的人员需求计划,综合考虑巡察工作人才库成员个人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及回避要求等因素,提出抽调人员建议名单,并征求巡察办、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三)巡察组人员组建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审定后,由党委组织部书面通知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被抽调人员应积极配合巡察工作,除涉及重大事项或重大变故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抽调;其所在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把支持选派干部参与巡察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促进干部成长和规范提升单位工作的有效抓手,妥善安排人员接替其承担工作任务,确保人员抽得出、离得开,能够全身心投入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被抽调人员接到抽调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并服从巡察工作安排,可兼顾承担原单位工作,巡察结束后,返回原工作部门;巡察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负责地完成巡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的,由巡察办按程序与党委组织部协商后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办理。巡察组不得直接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四条 巡察组组长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现任中层正职或副职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络员人选,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讨论研究后,由学校党委审定并授权任职。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中巡察人员抽调使用采用轮换制,原则上新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参与一轮巡察。

第四章 培训与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按需施教,分层分类培训,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采取以干代训、分散自学、集中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提高入库干部政治站位,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培育专业精神。

第十七条 巡察办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巡前培训、专题培训、以老带新等多种方式,并有针对性地安排巡察工作人才库成员参加上级巡视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要求,立足职能,配合做好对口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入库干部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工作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学校党委委派的巡察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要对本组成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期间要以巡察工作任务为主,因学校重大任务或突发性事件,确需投入较多精力处理巡察工作以外的事务时,须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向党委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时,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巡察工作岗位的,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并向巡察办报告,由巡察办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考核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 每轮巡察结束后,根据参与巡察人员在巡察期间的表现,由巡察办征求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意见后出具工作鉴定,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和推荐单位(部门)反馈,将巡察干部的《工作鉴定》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把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及其在巡察工作中表现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使用、评先评优、推荐表彰等联系挂钩起来,作为其重要考量因素。对巡察中政治过硬、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干部,及时调整出巡察工作人才库,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不认真履职尽责,在巡察中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巡察工作期间拒不服从安排和管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从事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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