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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0月18日 16:47  浏览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改进和深化巡察工作,推动巡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巡察准备

1制定工作方案。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根据学校党委总体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每轮巡察工作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及成员任务分工、主要工作环节及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等。

2.组建巡察组。根据巡察任务组建巡察组,由组织部推荐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建议人选,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学校党委授权任职。

3.准备材料。巡察办制定《工作手册》,印制调查问卷等,起草各类通知、讲话通稿、文件模板等。

4.印发巡察通知。巡察办印发巡察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巡察任务、时间安排、工作方式和被巡察单位有关准备事项。

5.动员部署。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领导小组负责人作动员讲话,宣布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的决定,传达有关精神,部署巡察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和巡察组全体人员、学工群团、教学科研、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6.培训沟通。巡察办负责同志介绍巡察工作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项,邀请专人做经验交流,邀请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业务分管领域易发多发问题等做专题培训。培训结束后,上述职能部门负责人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单独沟通,通报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信访情况,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7.收集材料。根据需要,巡察办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学工群团、教学科研、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为巡察组调取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材料。

8.业务准备。巡察组组织学习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等,熟悉巡察工作流程,准确把握政治巡察要求和相关政策,掌握巡察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等,明确纪律要求。

9.制定组内工作方案。巡察组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要求和了解掌握的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于巡察进驻前报巡察办备案。

10.协调进驻事宜。巡察办、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就筹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工作安排等沟通,协调进驻工作。

二、巡察了解

1.召开班子见面会。领导小组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单位班子成员通报巡察工作任务,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参加会议。

2.召开动员大会

(1)被巡察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巡察组组长作动员讲话,通报巡察任务、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等,领导小组或巡察办负责人提出工作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2)领导小组负责人、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动员大会。

被巡察单位全体在职人员参加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参会人员应包括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下属部门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民主党派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巡察工作动员会前发放调查问卷、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会后巡察组统一回收并统计,形成分析报告。

(4)巡察工作动员会新闻稿通稿由巡察办起草,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按相关要求在通稿基础上进行补充,经巡察组组长和巡察办审定后,在学校、巡察办和被巡察单位网站发布。

3.设置意见箱。动员会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协助巡察组在适当位置设置意见箱,接受举报、意见和建议。意见箱由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开启。

4.发布公告。巡察组进驻后,委托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和本单位网站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工作任务、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信访接待方式等。进驻巡察了解结束后,委托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发布巡察结束公告。

5.听取汇报。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汇报。汇报材料应提前送巡察组审阅,原则上在汇报材料中应对本单位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省重大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工作安排,全面系统推动本单位工作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执行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情况;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以及上级各种检查的整改任务,推动本单位改革发展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根据需要,巡察组还可听取其他专题汇报。

6.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列席被巡察单位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等。列席人员由巡察组组长确定。巡察组成员列席会议时一般不参与讨论,不发表意见。

7.召开座谈会。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召开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教师、学生等)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应紧紧围绕巡察主题,参会人员由巡察组选定。

8.受理信访。巡察组按照保密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来电、接收来信和接待信访等工作。接待来访者一般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做好记录,如涉及重要情况,由巡察组组长接待,并及时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9.个别谈话

(1)谈话对象由巡察组确定。一般应包括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下属部门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教授代表、中青年教师代表、教辅人员代表、管理人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2)个别谈话主要围绕巡察内容以及需要专项了解的情况开展。根据不同谈话对象,巡察组应事先拟定谈话提纲,可提前发给谈话对象。可视谈话进展情况调整谈话重点。

(3)个别谈话时,巡察组成员一般应两人以上为一组。对没有谈透的问题可再次约谈,以同一谈话对象可进行多次谈话。

(4)个别谈话应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及时整理出电子记录。对谈话中反映的问题要确保“原汁原味”,谈话记录应及时传阅,必要时可录音备查。要特别关注谈话中多人、多次涉及的问题和反映,涉及重要情况巡察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研究。

10.重点问题了解。在个别谈话阶段,可针对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提供的重点问题,安排专人进行专项了解。重要问题线索需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11.抽查核实。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对近三年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由巡察组提出申请,写明被抽查或核实对象、职务、抽查核实年度和巡察组经办人,由组长签字,报巡察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12.调阅资料。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按照要求将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相关资料送至巡察组办公地点,供巡察组查阅。巡察组根据需要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调阅与被巡察单位有关的资料,调阅资料需经巡察组组长批准,报巡察办履行相关手续。

13.走访调研。巡察组可以走访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也可到被巡察单位下属部门或教工、学生中深入调研。

14.重要情况报告

(1)巡察期间对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做进一步深入了解,并形成专题报告。对深入了解后确定不属实的问题应明确表述,对难以认定的重要情节或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2)根据需要领导小组可以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15.立行立改。巡察期间,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四风”问题,以及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整改任务不到位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重大、敏感问题的处理意见,须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再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

三、巡察报告

1.巡察情况报告

(1)巡察情况报告要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言之有据。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报告巡察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评价,篇幅控制在300字以内。

(2)报告主体部分由巡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三部分构成。如有需要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处理的事项或建议,可放在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巡察情况报告总体篇幅一般控制在5000字以内。

(3)第一部分重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省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问题底稿并加强分析判断和归纳提炼,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政治上看问题,挖掘深层原因,做到有观点、有事例、有数据、有分析,定性判断要准确,材料支撑要有力。

(4)第二部分重点反映发现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等材料,相关材料在巡察工作结束后移交有关部门。

(5)第三部分提出意见建议要与问题相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要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明确提出增强“四个意识”,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要求,明确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不对被巡察单位的具体业务和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6)对巡察发现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2.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信访情况报告

(1)报告的人员范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属部门负责人。

(2)报告内容分为关于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关于信访的有关情况两部分。包括问题线索(信访材料)的来源、问题线索(信访材料)的内容、巡察组了解的情况以及提出的处理意见等四项内容。

3.个别谈话情况报告。报告包括对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评价、对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以及对领导班子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评价。报告正面评价要简明扼要,重点反映问题、不足和希望。

4.形成调查问卷分析报告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分析报告。

5.向学校党委会、领导小组汇报。

进驻巡察了解结束后,巡察组应在1周内完成巡察情况报告等的起草工作,征求巡察办意见后修改完善。

巡察情况等报告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阅后,由巡察组组长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参加会议,联络员列席。

领导小组、巡察组组长向学校党委会汇报巡察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领导小组听取汇报,一般应在巡察组提交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

四、巡察反馈

1.起草反馈意见。巡察了解结束后,巡察组根据巡察情况报告起草反馈意见并报巡察办,经领导小组审阅后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根据学校党委会要求,巡察办商巡察组,进一步修改完善反馈意见,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2.制定反馈方案。巡察办商巡察组制定巡察反馈工作方案,包括反馈时间、方式、参加人员等。巡察反馈一般应在巡察反馈意见经学校党委同意后15日内完成。

3.分层反馈

(1)向领导班子反馈。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参加,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巡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简短表态,领导小组负责人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提出整改要求。反馈后,填写《西安石油大学党委巡察反馈材料签收单》。

(2)大会反馈。被巡察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巡察组组长宣读巡察反馈意见,领导小组负责人提出整改工作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参会人员与动员大会的范围一致。

4.信息发布。巡察办起草巡察反馈新闻稿通稿,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按相关要求,在通稿基础上进行补充,经巡察组组长和巡察办审定后,在学校、巡察办和被巡察单位网站上发布。

五、移交相关材料

对巡察发现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群众反映的信访材料,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六、巡察整改

1.制定整改方案

(1)明确整改责任。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2)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认领责任、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民主生活会可统筹安排。

(3)报送整改方案。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在收到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后,15日内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报巡察办,整改方案应当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整改工作进度。

2.整改情况报告

(1)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后,3个月内将集中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报巡察办。报告应当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充分讨论决定,以党内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2)审核整改情况报告。巡察办会同巡察该单位的巡察组组长、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负责人,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

(3)整改情况汇报。巡察办负责统筹协调,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会、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整改情况。

(4)整改情况通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单位党组织内部和本单位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原则上所有整改情况均应公开,不宜公开事项应当作出说明,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5)深化整改情况报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根据提出问题的整改时限,每半年向巡察办书面汇报一次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七、督查督办

1.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巡察整改期间,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适时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关于整改落实推进情况的专题汇报,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2.指导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

3.职能部门检查。纪检监察部门把督促问题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组织部门对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跟进整改;宣传部门对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教师工作部对师德师风方面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巡察工作办公室协调,推进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动整改,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开展回访检查。

八、成果共享

1.巡察情况通报。巡察办定期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典型情况;学校党委定期向各院(系)党委(总支)书记、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巡察有关情况,推动各单位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举一反三、抓早抓小。

2.巡察成果综合应用。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把巡察反馈情况作为政策制定、检查评估、专项调研的重要参考。

3.巡察成果查阅。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查阅巡察情况报告、专题报告等材料,因工作需要复制的,经巡察办审核后可复制相关内容。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照保密规定规范使用巡察成果。

九、材料归档

1.巡察组指定专人向巡察办移交整理本次巡察归档材料,归档材料包括:巡察情况报告、问题底稿、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信访情况报告、个别谈话报告、调查问卷分析报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分析报告,巡察工作相关数据统计表、巡察工作移交问题线索(信访材料)的相关材料、个别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对巡察单位党组织汇报材料、巡察工作笔记本、监督检查参考要点、巡察工作手册等材料。

2.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巡察工作文件和材料,对不需要归档和留存的材料要及时按规定销毁。

3.巡察办整理巡察工作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归档或留存。

十、其他

1.本细则由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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