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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2021年10月18日 16:4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进陕西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紧扣职能职责,查找政治偏差,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根本要求,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标本兼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和纪检监察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日常工作由副组长具体负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巡察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 坚持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实落细落地。

(二) 贯彻上级党组织有关决议、决定要求,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三) 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 研究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五) 研究提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人选及任务分工建议;

(六) 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七) 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八) 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九) 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 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及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并向党委报告工作情况;

(二) 拟定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党委审议;

(三) 承担巡察工作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及专项经费管理等工作;

(四) 统筹、协调、组织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 向有关部门移交巡察相关事项;

(六) 向校党委提交巡察报告及整改建议;

(七) 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移交问题线索;

(八) 对学校党委决定的巡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督办;

(九) 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和管理等工作;

(十) 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组建巡察组。领导小组在巡察工作开展前组建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人数根据巡察工作任务确定,一个组巡察一个单位,一般配备3—5人;一个组巡察两个单位,一般配备5—9人。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成员和联络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联络员人选,由组织部推荐,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学校党委授权任职,一次一授权。巡察组组长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任。

第十条 巡察组职责:

(一)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察工作的部署;

(二) 制定巡察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巡察,深入了解学校党委及领导小组要求了解的事项;

(三) 撰写巡察情况报告和反馈意见,向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汇报;

(四) 按照学校党委及领导小组的要求,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情况;

(五) 巡察结束后,完成工作总结及材料归档工作;

(六) 配合巡察工作办公室,开展其他与巡察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落实中省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规依据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 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和工作纪律;

(四) 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协调沟通、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严把“入口关”,建立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库,把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敢担当、善斗争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作用,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积极推荐选派巡察工作干部骨干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集中培训和调训,到上级党组织巡视组和巡视机构锻炼培养。建立健全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强化纪律规矩,改进工作作风,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巡察内容

第十三条 巡察对象为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职能部门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巡察组坚守政治监督定位,把坚守政治监督作为根本任务,紧盯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职能责任,突出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精准开展监督,深入查找政治偏差。

巡察的重点是: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陕西省委及学校党委重点工作方面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检视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项巡察或者巡察“回头看”。

第四章 巡察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 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

(二) 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三) 召开座谈会;

(四) 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五) 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六) 重点问题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七) 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八) 调阅、复制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 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下属部门了解情况,也可以到校属机关职能部门进行延伸巡察了解相关情况;

(十) 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一) 提请有关单位和部门予以协助;

(十二) 经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超越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五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巡察准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巡察工作办公室商组织部组建巡察组,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前,安排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巡察了解。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一般情况下进驻被巡察单位现场巡察了解时间为2—3周。根据被巡察单位性质、规模等情况,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科学确定现场巡察工作时间,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适时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巡察汇报。进驻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应在1周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建立问题底稿制度。

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党委会一般应在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听取领导小组、巡察组有关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反馈意见和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巡察反馈。巡察反馈意见,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巡察组一般应在15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责任。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巡察整改表态。

第二十三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被巡察单位结合巡察反馈意见,及时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依据要求找问题、依据问题定任务,主动认领责任、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第二十四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巡察工作办公室报送巡察工作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问题、任务、责任清单。在提交整改方案后3个月内将集中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线索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责任分工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委纪检监察室;对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对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移交党委宣传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各单位在收到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跟踪督查。纪检监察部门把督促问题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组织部门对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跟进整改;宣传部门对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教师工作部对师德师风方面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巡察工作办公室协调推进有关责任部门进行联动整改,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开展回访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整改汇报。集中整改结束后,学校党委会、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巡察整改情况汇报。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八条 成果运用。学校党委定期向各院(系)党委(总支)书记、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典型情况。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共享机制,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移交巡察工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党委会原则上每年研究巡察工作的议题不少于2次。

第三十二条 强化巡察工作条件保障,保证巡察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的落实,为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积极构建巡察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学工群团、教学科研、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形成巡察监督合力。对违反规定不支持不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 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 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三) 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 有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调阅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提供方便。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安排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巡察组报备。

被巡察单位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处理:

(一)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 指示、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 对反映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 其他违反纪律、履行职责不力、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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