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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2025年10月11日 15:24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履行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推进学校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进陕西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举措和重要抓手,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察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加强对巡察工作的机构设置、工作经费、人员绩效等方面的领导和保障力度。在一届任期内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严”的主基调,坚守政治监督定位,紧扣基层党组织履行职能职责,深入查找政治偏差,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根本要求,发挥政治巡察利剑作用,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维护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校园政治生态和良好育人环境,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五条 巡察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学校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六条 巡察工作实行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师生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察全覆盖。把巡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定期研究和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三)统筹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统筹建立巡察与其他监督协调协作机制,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五)统筹加强巡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六)研究决定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履行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主动关心、积极支持巡察工作,组织指导分管或联系单位抓好巡察整改。

第八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保卫部、研究生工作部、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日常工作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日常工作由副组长具体负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 坚持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定位,保障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实落细落地;

(二)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决议、决定、要求,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三) 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察全覆盖;

(四) 研究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五) 研究提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人选及任务分工建议;

(六) 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七) 统筹组织开展巡察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研究巡察成果运用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八) 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九) 统筹推进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 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的巡察工作事项进行督办;

(二) 向学校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 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建议;

(四) 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 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六)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支持巡察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七) 负责巡察工作的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

(九) 完成学校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建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成员和联络员,具体人选由党委组织部推荐,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由学校党委审定并授权任职,一次一授权。巡察组组长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任。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巡察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察工作的部署;

(二) 制定实施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方式和权限,认真开展巡察工作,深入了解学校党委及领导小组要求了解的事项;

(三) 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 撰写巡察情况报告和反馈意见,向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汇报;

(五) 按照学校党委及领导小组的要求,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情况;

(六)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七) 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八) 巡察结束后,完成工作总结及材料归档工作;

(九) 配合巡察办开展其他与巡察有关的工作;

(十) 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应当协助开展巡察工作,宣传、统战、人事、审计、财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察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调阅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提供方便。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安排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巡察组报备。

被巡察单位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七条 巡察对象为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体对象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应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紧扣基层党组织职能责任,强化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着力发现并推动解决存在的政治偏差和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巡察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重点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陕西省委及学校党委重点工作方面的情况,突出对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部署要求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统战工作责任制、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及学校党代会精神及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聚焦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的情况,突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把手”履职用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纠治“四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担当作为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重点检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情况,突出对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严格选人用人和师德师风建设和开展新时代党建“双创”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聚焦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重点检查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和党内集中教育及专题民主生活会检视问题的整改情况,突出对整改责任落实、上下联动整改、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学校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党组织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统筹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察监督。

(一)常规巡察。原则上每年度安排两轮常规巡察,每轮巡察时间1个月左右。工作量大、问题较突出、情况较复杂的,巡察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专项巡察。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机动灵活开展监督,每次巡察时间2周左右。

(三)机动巡察。根据特定巡察任务,随时调整巡察对象和范围,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进行快速准确的反应和处理,每次巡察时间1左右。

(四)巡察“回头看”。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党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了解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巡察收效见效,每次巡察时2左右。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察准备。领导小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下达巡察通知;巡察办商党委组织部组建巡察组,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和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巡察组开展巡察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人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察了解。巡察组进驻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一般情况下进驻被巡察单位现场巡察了解时间为2—3周。根据被巡察单位性质、规模等情况,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科学确定现场巡察工作时间,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适时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

(二)与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等党委职能部门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三)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师生进行个别谈话;

(四)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在单位其他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五)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六)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八)召开座谈会;

(九)列席有关会议;

(十)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织下属部门了解情况,也可以到校属机关职能部门进行延伸巡察了解相关情况;

(十二)开展专项检查;

(十三)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十四)经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超越权限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遇有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事关师生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影响巡察工作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巡察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察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组可以按程序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巡察报告。进驻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应在1周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巡察汇报。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学校党委会一般应在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听取领导小组、巡察组有关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反馈意见和研究巡察整改与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巡察反馈。巡察反馈意见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巡察组一般应15日内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察整改表态。

根据学校党委及其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将巡察有关情况通报其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线索移交。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巡察组会同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责任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可以采取制发巡察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立卷归档。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被巡察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统筹汇总巡察工作全过程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归档或留存。

第五章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校领导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3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将集中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分别报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和巡察办。

(四)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整改监督。纪检监察机构承担巡察整改监督责任,把督促问题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察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建立健全整改情况报告审核机制,牵头审核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定期向巡察办通报监督整改情况,通过巡察办向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的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30日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通过巡察办向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党委宣传部对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师德师风方面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职责运用巡察成果,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30日内,向巡察办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巡察办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协调推进有关责任部门进行联动整改,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开展回访检查,推动建立巡察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第四十条 整改汇报。集中整改结束后,党委会、领导小组适时听取整改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对整改工作不力、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四十一条 成果运用。学校党委定期向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典型情况。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共享机制,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重要内容,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激发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第四十二条 加强巡视巡察工作联动,把省委巡视与学校巡察结合起来,以校内巡察深化巡视整改,促进巡视巡察有序衔接、有效贯通,做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新时代学校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察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选优配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察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重视在巡察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将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四条 巡察干部应当为中共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履行巡察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协调沟通、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第四十五条 加强巡察干部规范管理,突出政治标准,严把“入口关”,建立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库,把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敢担当、善斗争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作用,注重选派优秀党务干部、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积极推荐选派巡察工作干部骨干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集中培训和调训,到上级党组织巡视组和巡视机构锻炼培养。建立健全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巡察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巡察机构要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巡察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七条 巡察机构、巡察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察干部特别是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察机构、巡察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及其领导小组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党委会原则上每年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构建巡察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学工群团、教学科研、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形成巡察监督合力。对违反规定不支持、不协助、不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察工作资料,泄露与巡察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违反纪律、履行职责不力、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西石大党巡〔2021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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